一、民法典中无财产怎样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如果过错方没有个人财产的,可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对方的部分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的问题,则需要根据以下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加害人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
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
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
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
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
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
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
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如果过错方没有个人财产赔偿的,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过错一方的部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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