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不等同于继续犯。具体规定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什么是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
二、持有型犯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九种持有型犯罪:
(1)第120条之6规定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2)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5)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6)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7)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8)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法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对象是特定物品。对此刑法用列举方法在法条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特定场所、活动。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3)个别罪为特定主体。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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