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案件时,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卡等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侦查行为包括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补充侦查则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通常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以确定案件是否属实,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是可以进行冻结银行卡的。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如下:
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后,如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起诉。因此,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方式包括: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案件后,可以通过冻结银行卡等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侦查行为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方式包括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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