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为有罪,但在一定时间内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对行为人进行考察,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在现行法律上最终表现为不起诉,不会进入户籍档案。
检察院属于相对不起诉,可以办理无犯罪证明。
2、相对不起诉只是某些地方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提出的概念,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种尝试。现行刑事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
相对不起诉,又称作酌情不起诉。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为有罪,但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一定时间内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对行为人进行考察。
如考察期内,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就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3、相对不起诉在现行法律上最终表现为不起诉,也就是不会进入户籍档案。
相对不起诉制度对无犯罪证明的影响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起诉被告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对不起诉制度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或其他因素而选择不起诉被告人,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对不起诉制度可能会削弱司法公正。如果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中存在歧视或偏见,那么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例如,如果某些政治势力可以利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来打击政治对手,那么就会影响到政治的稳定。
相对不起诉制度也可能会对犯罪分子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被告人被不起诉,那么就会认为他们没有犯罪,从而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甚至可能会继续犯罪。
相对不起诉制度也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某些被告人因为政治、经济或其他因素而被不起诉,那么就会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不满,从而影响社会的道德风气。
综上所述,相对不起诉制度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改革和完善。
相对不起诉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合理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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