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引起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2。因工程量引起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数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数量。
3。结算文件引起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已批准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约定办理;承包人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4因签订多份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单独订立的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与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5。固定价格结算纠纷。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要求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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