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卡使用:
1、参保人持医保卡在南昌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由各学校包干管理。
2、住院时,参保人需及时出示医保卡,缴纳一定押金办理住院手续。
3、因急诊或个人原因住院当时未携带医保卡,参保人务必在24小时内及时办理补刷卡手续。
4、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刷卡的,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其后由所在高校经办老师将住院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居民医保科,进行手工报销。
二、医保卡管理:
1、丢失“医保卡”可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到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制卡部办理挂失手续。电话挂失后48小时内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一张前来办理补卡手续。
挂失电话:0791-6631305,
2、若“医保卡”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及时到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二楼制卡部补领新卡手续。
3、如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或连续8次输入密码错误等原因“医保卡”将被“PSO机”锁定,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制卡部,并携带本人身份制卡部解锁。
制卡部电话:0791-6631305
4、医保卡实行首卡免费制,重新制卡费用为30元/张,重新制卡时长为20个工作日。
三、医保卡安全信息:
1、医保卡仅限于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医保卡初始密码为“0000”。
3、伪造、变造、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医保卡”及冒用他人“医保卡”进行诈骗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予报销费用: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工伤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6、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7、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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