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女性职工享有98天之长的产期,该期间内她们有权申请15天的产前假期;
2.如产妇遭遇分娩困难或出现难产情况,将被额外批准延长15天的产假;
3.若孕妇成功怀上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则每增加一名婴儿,其可申请额外的15天产假;
4.对于孕期不足四个月即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员工,她们将有资格享受15天的产假待遇;
5.而对于怀孕超过四个月后才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员工,她们将有权利享受42天的产假;
6.至于晚育产假的具体天数,则需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来确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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