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业主均有权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协议并退房。而“约定条件”则是指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所达成的、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允许退房的约定。
然而,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其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者夸大其词的陈述或承诺,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解释直接进行退房申请。换句话说,若要按照约定条件申请退房,首要的要素就是相关条款是否已在购房合同中做了明确标注。而具体的可退房情形通常包括:房屋的户型与设计图纸不符;开发商未经事先许可擅自更改规划和设计方案;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额超出了3%的范围;以及房屋的主要结构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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