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但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
2.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办理:(1)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2)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同意回购的,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届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交由回购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比例为本办法第十八条确定的优惠比例。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优先回购。
保障性商品房的回购及上市转让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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