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院在审结案件之后,若是判处犯罪分子承担死刑的处罚,那么在量刑后,并不会立即就执行死刑,而是会先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在复核期间,需要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的相关事项。
一、高级法院一审死缓由谁复核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2、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6、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
7、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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