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二)须提供的材料:《户口簿、经省公安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三)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区、虎门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遗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领新证的,需交纳工本费40元;遗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
(五)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上述户口登记机关。
(六)有效期限: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20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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