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初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当双方或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引发争议。如果双方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面履行合同,则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应为诉讼标的,并相应确定管辖权级别;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标的的金额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确定,管辖级别应当确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权,从而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被诉讼法院管辖范围的,一般不予变更。但是,当事人故意回避不同级别管辖权的规定,但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本办法所称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多在境外的涉外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批复:在当事人同意选择国内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立了海事和海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权和法律范围的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一至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直辖市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经济贸易法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开发区;(2)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权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发[2015]7号)[1],内容如下:
I),当事人的住所在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管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
II)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管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管辖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一审管辖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物业服务、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新型案件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决定自行审理,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决定vi】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涉及香港的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澳门和台湾
VII)本通知规定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括该数字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请及时向医院报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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