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主要是
时间:2023-02-19 08:51:22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的,需报告人社部门”公司裁员不足10%但是裁员人数满20人的,必须报人社部门备案。对于所裁减的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给付经济赔偿金

一、企业经济裁员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企业经济裁员需要经过的程序如下: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情况;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制定裁减人员的方案;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1.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经济性裁员需符合的条件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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