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办理流程: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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