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的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定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一般有:
(一)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二)合理提示方式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之上。
三、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格式条款
合同纠纷处理格式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有效,比如加重对方的责任,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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