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格式合同的条件如下: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格式条款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三、合同条款风险有哪些?
合同条款包含以下风险:
1、合同主要条款,是必须具备的条款,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主要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最为严重;
2、次要义务条款,是法律未直接规定,也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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