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者申请仲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除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因工受伤索赔难劳动仲裁帮维权
近日,宜春市xx区xx乡农民工彭xx特意赶到xx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区仲裁委员会赠送了一面伸张正义、扶弱助残的锦旗,以感谢仲裁委员会帮他维护合法权益、使他获得23.6万元补偿费的恩情。
2007年11月初,彭xx到xx区一石材厂务工。12月14日上午,彭在工作时不慎被石块压伤上肢,之后被送往宜春市中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遂从该院转至南昌xx医院治疗,迫不得已将肘部以下的部门截除。石材厂为彭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为彭安装了价值5万元的假肢。2008年2月,彭xx向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认定其为工伤;4月份,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彭为三级伤残。期间,彭xx就伤残补偿金和后续假肢安装费用等问题多次与厂方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彭就此事上诉至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了解,先是依法向厂方下达了同意申诉人安装假肢的决定,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辅助器费用等问题,依法据理进行协商调解。最后,厂方同意支付彭xx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相关工伤待遇、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等共计23.6万元。11月20日,厂方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劳动仲裁决定的当日,支付了彭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3.6万元;余下的10万元,将于2008年12月付清,从而使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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