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定罪后,不能被提前释放,必须接受刑罚的执行。但在判刑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前提是不能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被定罪后,不能被提前释放,必须接受刑罚的执行。在判刑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素 材 】 - - 管 制 、 拘 役 、 附 加 刑 能 否 保 释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些刑罚的种类和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确定。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暂缓执行刑罚,给予暂缓执行的期限。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附加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考虑暂缓执行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管制、拘役和附加刑的刑罚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缩短刑罚期限。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附加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考虑缩短刑罚期限。
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暂缓执行刑罚或者缩短刑罚期限。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附加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考虑暂缓执行刑罚或者缩短刑罚期限。
被告人被定罪后,必须接受刑罚的执行。在判刑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这些刑罚的种类和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确定。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暂缓执行刑罚,给予暂缓执行的期限。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附加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考虑暂缓执行刑罚。管制、拘役和附加刑的刑罚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缩短刑罚期限。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附加刑期间,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或者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考虑缩短刑罚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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