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方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行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军人一方实施的重大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 婚 诉 讼 中 如 何 判 断 军 人 一 方 的 过 错 ?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离婚诉讼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双方协商离婚的,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诉讼中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双方协商离婚的,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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