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王老伯退休后受聘于某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一次在赶去上班的途中不慎遭遇车祸身亡。在事故肇事方作出赔偿之后,老伯家属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遭拒,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从化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老伯与该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公司应当赔偿55000余元给王老伯的家属。
据了解,王老伯退休后,于2014年3月1日入职从化区某环保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负责增城区某道路的清洁工作。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同年3月28日清晨时分,王老伯在途经增城区107国道与新沙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老伯与肇事司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此后,家属要求王老伯生前供职的单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公司方认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与王老伯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法规,且家属提出的主张已在交通事故案中得到了救济,死者自身亦存在过错,后果应自行承担。
2015年3月,家属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年满62岁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王老伯的家属向从化法院提起诉讼。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不构成工伤。法院采信王老伯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参照相关法规规定,王老伯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属从事劳务工作范围。其家属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从化法院判决该环保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经济补偿款55000余元。
法官说法
退休后工作致伤害不算工伤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双方是否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根据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劳动者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就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再就业的,不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一概认为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于赔偿的区别又在哪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动关系中,双方不仅存在着这种财产关系,还存在着行政隶属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是一种更加稳定、持续的关系。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关系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劳务关系中,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适用《工伤保险条列》,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不过,即使王老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也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老伯的情况就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人身伤害。在交通事故案中,肇事方依法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未获得赔付的部分,王老伯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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