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按约定保管物品后,寄存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比较陌生的,因为现在很多情况之下即使是存在事实上的保管,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上如果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可以约定具体的保管费用,还有就是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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