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保管人在保管物品期间可能承担的责任。如果保管物品在保管期间受损或丢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他们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物品受损时,保管人可能会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品毁损或丢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他们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无偿且无重大过失,保管人是否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无偿保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保管费用,但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过失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过失,那么即使出现损失,保管人也不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那么就可能会承担责任。所以,保管人无偿且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但是如果存在故意或者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过失,则需要承担责任。
保管物品受损时,保管人可能会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规定,保管人无偿且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但是如果存在故意或者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过失,则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保管人无偿且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但是如果存在故意或者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过失,则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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