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纠纷规定有什么
仓储合同纠纷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果存货人违反规定,保管人可以拒绝仓储,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因此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二、仓储合同保管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品后,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按约定对仓储物品进行必要的包装或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对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仓储物品未按约定性质交付或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品损坏或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3、逾期存储,承担额外费用的责任;等等。
三、存放人说明义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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