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房产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