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等情况。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的方式为: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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