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具体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一、起诉撤销拆迁公告是怎样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二、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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