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离婚回原籍落户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回原籍农村的,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收养落户
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家属随军落户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迁入农村的,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迁入人员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务工经商落户
1、一般务工经商人员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的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有家属随迁的
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3、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户的
除提供以上凭证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需满相应年限)外,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按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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