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笔者认为,对上述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应首先适用《条例》、《通知》的规定,《条例》、《通知》没有规定的,则可比照《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如何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打印的需按手印。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起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
二、管辖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并提交法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
a.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交费单、挂号单、病历、出院证明等;
b.受害人死亡孙、摹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b.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
c.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d.其他证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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