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的某天晚上十点半,王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上发布消息: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某由于怀孕所以早早入睡了没有及时回复,结果在十分钟后负责人果真在群上给王某发出辞退通知。王某看到后觉得很愤怒,便申请了劳动仲裁,向该公司索求劳动赔偿。面对如此荒唐的辞退理由,经过仲裁后王某顺利拿到了赔偿金18000元。那么王某拿到赔偿金的依据是什么呢?无缘无故惨遭辞退,有什么赔偿标准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属于用工单位不用给予劳动赔偿的:
1、在试用期间经过培训、学习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内容;
3、存在严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职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拒不改正;
5、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工作等。
晚上十点半属于休息的深夜时间,王某已经下班,并非是需要加班,没有义务在那么晚的时间进行工作汇报。同时这个微信群上的汇报通知并没提前说明,相反的这则通知影响了员工的休息权。总之,王某仅仅是因为在下班时间未能及时汇报,并未对公司的实际工作进程、安排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用工单位辞退王某的行为不属于用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赔偿的情形,而是无缘无故辞退王某,所以需要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给付王某经济赔偿。那么王某通过劳动仲裁获得的18000元,又是怎么得出的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符合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的用工单位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同时,王某属于立马遭到辞退,因此在未能及时回复微信消息的十分钟后被通知辞退的,因此也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没有提前通知仍须支付多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另外,王某是一名孕妇,我国劳动法飞孕妇有特殊保护,用工单位无缘无故辞退孕妇需要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因此,王某所获得的一万多经济赔偿是有理有据的。
手机等通讯工具确实方便了大家,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业余生活。可下班了就是下班了,不能因为方便通知就随便指示工作,用工单位更不能因为十分钟未回微信这种荒唐的理由就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则需要像王某那样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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