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费用的归属问题
时间:2023-07-07 21:12:53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租房屋维修费用按照约定承担。但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维修没有明显约定的,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所以费用也由出租人承担。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及时修复出租房屋,或拒绝修复,造成房屋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出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维修费用谁承担

1、保修期限如何界定?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此,青岛市要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温施工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保修期内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怎么办?

房子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属合同违约行为,业主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超过保修期该怎么办?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非公共部位,则由业主或产权人自行维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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