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出租人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如果租赁方与出租方对此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谁来维修。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然后要求出租方支付维修费。
不过如果租赁物,或者租赁物内的设施损害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则由承租人维修。
房屋租赁期间电器自然损坏的维修责任由谁承担
具体根据租赁合同如何约定的,没有什么特别约定的话原则房东负责维修。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以上内容可以证明。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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