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在公司破产后的结算期限并无固定可循的准则,往往要考虑到多重复杂的外在因素,诸如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算进度、负债的繁复程度等等。
一般而言,破产管理机构会在完成对破产企业资产的详尽清查、精确评估及妥善处理等各项工作之后,依据法定的偿还顺序,尽快地为员工们安排工资的发放事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费用;
其次,清偿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最后,清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发放时间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然而法律会确保职工工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优先受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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