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购商品房应注意什么
其一,买在房产项目开盘时。
一般说来,商品房的“开盘价”中包含了某种优惠因素。项目正式开盘时,房地产营销商为了创造一种旺销氛围,保持项目物有所值的美好形象,往往作出切实的让利,其优惠的可信度较高。
其二,买在房产项目清盘时。
刚开始卖和最后卖的商品房价格一般都较低。期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出于资金滚动的需要,一般将价格定得很低。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就进入了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价格会低下来。而且清盘房基本是现房,房间本身的质量问题已经过竣工后一段时间的检验,问题基本暴露出来,购房者可以擦亮眼睛认真挑选。
其三,两种促销价格不可信。
有些房地产商出于促销的考虑,往往弄出很多五花八门的价格,如“起价”、“均价”、“优惠价”等等,其中“起价”最不可信,它通常是整栋住宅楼中楼层、朝向、户型等最差的那套房。而“均价”实际上是房地产发展商计算售房面积的一种方法,个别发展商亦有用“均价”来吸引消费者的。
二、如何避免规划设计变更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规划条件和已作出的设计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在合同中加上“因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参照前两款执行”的内容。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买房时,宜用理性的、超前的眼光看待购房环境,以低价格买进眼下虽然存在交通及位置缺陷、但日后有重大利好变化的住房,这样消费者往往能得到较大实惠。购房者在关注价格问题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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