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期间如何请假流产
时间:2023-05-07 17:34:37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产假

产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休产假的怀孕女职工,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但是,对于产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原国家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上海市劳动局女职工产假和病假满六个月的生育待遇的批复》中才指出的

女职工根据计划生育和需要怀孕的到医生证后休息,休息时间按本单位执行的疾病治疗规定办理。

注:产假90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顺延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

产假:90天+30天(晚产)+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再生育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工应在孕期医疗卫生机构同意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内的第一次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部分企业将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工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下班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哺乳时间:一岁以内,哺乳时间为30分钟,每天两次,怀孕7个月以上,有工作证的,也可以合并

,经贵公司批准,可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产有困难,有生产许可证的,可自行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说哺乳假为6个半月

产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受到侵犯时,医生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女职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第三,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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