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不予归档。现在是市场经济,档案的作用不大。此外,一般用人单位无档案机构
相关档案内容
人事档案
<5.1.1人事档案的移交
<5.1.1员工可在正式录用之日起30天内将人事档案移交给公司
<5.1.1.2人力资源部有义务协助员工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5.1.2人事档案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定期更新整理员工人事档案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
5.2.1.1人事管理档案应由部门在员工到达后一周内收集完整,员工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将人事资料移交人力资源部
5.2.1.2人力资源部根据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对调动的人事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人事资料不完整,及时寻找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2.1.3营销人员、送货人员、外派财务人员等特殊岗位应领取毕业证原件;外派财务人员还应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营销人员和非总部财务人员同时领取担保文件
5.2.1.4领取员工相关证明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据(一式两份),并将一份交给对方,另一份存放在档案袋(箱)内,以备查阅
5.2.1.5人事资料收集归档后,人事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袋(箱)上详细填写员工姓名和档案资料清单,并按档案资料分类目录的顺序排列。各类资料按形成时间顺序分类装订,并注明档案资料收集、归档负责人姓名
5.2.1.6档案管理员应将档案分类存放,并严格保管
5.2.2员工等公司人事资料一经发现,人事管理档案的完善和更新
5.2.2.1形成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调薪、转岗等,员工所在部门在办理员工调动、晋升、降职、撤职等资料备案时,应及时协助人力资源部整理相关资料,等,除按数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的第三类外,在归档员工工资变动数据时,还应在《人员工资变动记录表》中登记,除按数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第五类外,还应在《员工工资/变动记录表》中登记。如果工资变动涉及调动、晋升、降职等人事变动,归档数据仍为第三类
5.2.2.4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对收集到的人事数据进行审核后,参照5.2.1.5的规定
5.2.3人力资源部填写《人事(管理)档案数据传递单》定期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建立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5.3人事档案和人事管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复印管理5.3.1人事(管理)档案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才能查阅和借阅:
A。当需要核对人事(管理)档案时,检查员应持有经一级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人事(管理)档案核对/借阅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批准,您可以到档案室查看所需的人事信息
需要查阅档案室的人事(管理)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将有关资料带出或复制
5.3.2.2人员(管理)档案借阅程序
A。人事(管理)档案需要借阅时,借阅人凭一级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表》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人事(管理)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个月。借阅人员必须保证人员资料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擅自复制或转借他人
借阅人员应按时归还借阅的档案。逾期不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追索。档案管理人员归还档案时,应根据《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表》中的记录逐一核对,并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确认后,归还日期应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表》备注栏中注明
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b)因工作需要需要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
<5.3.2.3因工作需要需要复印人事资料的人员应在表上注明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表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部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5.3.3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和复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因保管不善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者不注意保密扩大数据读取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不利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员工的升职和降职。员工奖惩。员工调动
5.3.2检查程序,借阅、复制人员(管理)档案
5.3.2.1查阅人员(管理)档案的程序
离职人员档案的办理
5.4.1办理离职人员档案的收回手续,凭批准的《离职交接单》到档案室办理(调动)“
5.4.2人事管理专员应将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归档,并按分类目录整理装订,并在档案袋(箱)上注明辞职日期及原因
借阅和归还证件的程序
5.5.2借阅证件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归还的,罚款20元/天,并从保证金中扣除,借阅证件日期、借阅证件日期备查
档案统计与清点
<5.6.1档案人员应及时将人员信息归档记录,并及时输入计算机,为保证实际档案信息与计算机存储信息的一致性,档案员每周一统计上周取件归档人员名单,每年1月5日每月汇总,这些档案每年清点一次。统计上一年度档案数量、档案总数、收回档案总数、在岗人员档案数量等数据,并用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进行校对,两者要求一致
5.6.4人事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
a。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按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批准的日期计算。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离职的人员,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按当事人所在部门每年3月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的名义离职时间计算,超过上一年度保质期的档案将被销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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