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事假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被辞退
时间:2023-06-09 19:34:53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由

申诉人:李某,男,35岁,某水泥厂烧成工段段长。

王某,男,31岁,某水泥厂破碎班班长。

张某,男,32岁,某水泥厂生产调度员。

被诉人:某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水泥厂厂长。申诉人三人于1995年10月15日因在工作时间内打麻将,被某水泥厂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为由辞退。申诉人请求仲裁机关撤销某水泥厂的辞退决定,并要求水泥厂重新安排三人工作。

调查过程

1995年10月4日,李某向车间主任请假倒假半天,王某向破碎班工人交待了工作后并通过该工人向工段长肖某请假一天。1995年10月3日,张某向厂值班员吴某请假(以上均有证明材料证实)。三人在处理完私事之后,聚在李某家里打麻将牌。10月4日下午,某水泥厂烧成工段发生大窑运转不正常的现象,影响到水泥成品的生产。厂长刘某召开现场办公会处理问题,发现三名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人(即申诉人)均不在场。刘某当即率人找到李某家中,看到三人正在一起打牌。三人当即随刘某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向厂长表示歉意。厂方在10月15日召开厂办公会议,决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为由,将三名申诉人辞退。经查,三名申诉人均具有十年至二十年的工龄,在工作中表现较好,未受过行政处分,对水泥厂的建设有贡献。

分析意见

本案中,被诉人的处理显然过当。申诉人三人均有请假的行为,李某、张某两人也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三人在家中打麻将的并没有违反劳动纪律。申诉人三人在生产事故发生时均在家休息,并非在工作时间脱岗。因此,不存在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问题,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规定,辞退适用于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申诉人三人均有十至二十年的工龄,在工作中表现较好,并且从未受到过行政处分。即使申诉人确有错误,被诉人也应当首先给予申诉人适当的批评教育,而不是马上采用辞退这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当然,被诉人可以对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王某给予适当的处分。

调查结果

1.撤销被诉人关于辞退申诉人李某、王某、张某的决定。

2.被诉人应立即安排申诉人三人的工作。

经验教训

1.辞退职工应遵守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本单位职工应符合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迟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应遵照其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为本案情况,在劳动法实施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4〕532号,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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