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二十四)
时间:2023-06-06 22:04:08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取得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的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的医、药、护、技各类人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指导就是国家通过规范的渠道,帮助群众充分了解各种现行避孕节育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以及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个人自愿就是在国家指导的基础上由群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第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有义务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就是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第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导公民选择避孕措施时,应当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款是对研究、开发、推行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规定。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应用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依法淘汰过时的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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