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鉴定三期和伤残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XX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
附:
1、_______县人民法院诊断书复印件1份;
2、______县人民医院关于患者______的病志复印件1份。
二、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交通事故当中的三期主要是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然后伤残鉴定的话,我们就不做过多的介绍了,其实误工期就算是不做伤残鉴定,也有很多证据都能确定的。关键是人们对营养期和护理期很难确定下来,提出申请之后,到时候会在鉴定报告中同时都标注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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