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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问题

2020-03-04 15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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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交通事故的三期鉴定,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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