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监护人的取消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监护人的取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对于监护人的取消,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取消有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导致监护人资格的取消:(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临 时 监 护 】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进 行 临 时 监 护 ?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以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二)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突发事件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三)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四)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五)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监护人可以进行临时监护。同时,监护人应当及时恢复监护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取消有以下几种情况: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进行临时监护,但应当及时恢复监护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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