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时间到期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保证责任的期限相关规定是,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没有主张其权利,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时间到什么时候到期
保证责任的到期时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责任的期限相关规定
保证责任的期限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保证责任的情形及承担责任的期限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承担责任的期限:
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因其过失致使担保物权消灭时不免责。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4.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5.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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