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的法律规定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能否中断
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不能否中断。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但是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有两种方式,一是向保证人主张,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主张。大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如果不偿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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