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薪资结算清晰无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具备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而倘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与劳动相关的争议事项,只要这些争议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畴之内,并且尚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那么便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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