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按照劳动用工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应承担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014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厂继续聘用我为技术员。在工作中,我因他人操作不当受伤,住院费用近2万元。本案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律师回答:
2014年7月,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在这个时候,你和工厂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之后,如果继续为工厂提供劳务,经用人单位许可,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属于再就业情况,与工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您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您可以直接与工厂沟通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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