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专门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层面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
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收集以下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本、伤害的照片、伤情司法鉴定书、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或者是通话录音等。
如果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或者是派出所反映过家庭暴力等情况的,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期限是多长
(一)按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保护期限如下:
1、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15天;
2、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3至6个月;
3、如果确有必要,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二)当然,为尽快诉讼离婚成功,一方又有家暴行为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受害方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受害方的伤情鉴定结果;
3、受害方的病历记录或照片;
4、加害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的证言。
(三)并且,申请安全保护令后发现对方还继续实施家暴的,可以积极找法院处理,对方将会受到以下的处罚:
1、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会被训诫或者罚款拘留;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会给予训诫,并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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