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人事部门,档案是交给他们保管的。没有人事部的,也有综合部或者办公室,执行人事权利。
银行的人力资源机构可以接收档案。
单位对档案的接受: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且企业的党组织是党委级的方可接收及保管人事档案,其它的诸如合资、外商独资民营企业均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和接收权。
凡不具备档案接收权的企业,一般做法是:一是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由人社局托管本企业的人事档案,并按每份档案10~20元/月不等的标准,向人社局缴纳托管费。这是较好的企业这样做。二是根本就不要档案,由员工自行到人社局办理托管档案,由员工自己负担档案托管费。
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没有人事部的,也有综合部或者办公室,执行人事权利。所以,对于银行内部人员的人事档案室可以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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