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申请侵权赔偿。《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申请停止行政行为
1、行政诉讼中是可以申请停止行政行为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全文6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