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可否申请侵权赔偿
在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侵权赔偿,但可以提起因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公民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同时也便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