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导致仲裁程序发生的人。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第二,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第四,有明确的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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