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及合法收回的经营性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对公开出让的底价、保证金、公告媒体、出让金交付方式等进行集体会审;
(3)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要件:
计划主管部门的项目意见;
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意见,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地价评估报告);
(4)对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5)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6)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7)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
(8)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10)领取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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